2016年5月25日,经龙山县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县委批准,给予龙山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原主任黄明炎开除党籍处分。经查,黄明炎在担任该中心主任期间,该中心原副主任张建于2015年6月至2015年11月先后六次从被征地农民代发账户中挪用公款2630万元,且卷款潜逃国外14天后被抓回,造成了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和严重的社会影响。黄明炎作为单位的重要领导者,在单位财务管理过程中,没有严格履行财务监督管理职责,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的规定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给予黄明炎开除党籍处分。 (州纪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