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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市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第一单”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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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网3月13日讯( 特约全媒体记者 向军 通讯员 刘成屹)近日,一份标注执收单位为吉首市教育和体育局,金额为3368.88元的《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收据开出,标志着2023年9月《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出台后,吉首市开出的首起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单顺利结案。

2023年12月14日,吉首市教体局接群众电话举报称,有人在雅溪社区某小区无证组织中小学生进行器乐培训,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组织者田某涉嫌未经审批擅自开展培训,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该局向田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随后,该局向当事人出具了《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止举办非法校外培训和退还所收学生费用,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3368.88元。

根据吉首市最新公布的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全市现有证照齐全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106家,其中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4家,非学科培训机构102家。近年来,吉首市坚决贯彻“双减”决策部署,着力强化线下监管与线上巡查、集中攻坚与常态治理、校内宣传与校外监督“三结合”,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2023年共查处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13起,查处在职教师违规培训1起,收集社会各界对校外培训监管的建议和线索23条,核实处理群众举报10起,有效化解群众“退费难”问题9起。针对校外培训机构违法问题, 目前已开出5张罚单。

吉首市教体局同时提醒,要结合孩子个性特点及发展需要,慎重选择校外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同时规范参加培训、合法维护权益。若发现校外培训机构存在无证照开展培训活动、超办学许可范围开展培训、虚假宣传、超额超期收费、采用非常手段绕开管理平台收取费用、教职工无相关资质、聘请在职教师兼职等违规问题,可拨打电话8521122,或通过电子邮箱jsjypxjg@163.com进行举报。

延伸阅读:

根据教育部印发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规定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止招收学员;责令停止举办;吊销许可证件;限制从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近期,教育部发布《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对培训机构的定义、分类管理、办学许可、人员资质、收费方式等细节作出进一步规定。经对比发现,此次《征求意见稿》基本延续了学科类“双减”大方向。

《征求意见稿》提出,校外培训要遵循公益性原则。开展校外培训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校外培训办学许可,具备法人条件。

《征求意见稿》明确,校外培训应当安排在培训所在地中小学教学时间之外的时间,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

《征求意见稿》要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和教研人员,应当取得教师资格。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教学和教研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专业资质。幼儿园、中小学在职教师、教研人员不得从事校外培训活动。

根据《征求意见稿》,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组织或参与组织面向中小学生及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等级考试、竞赛,不得公布培训对象的学业成绩和排名。幼儿园、中小学校不得将参加校外培训或者培训结果作为招生的依据。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的学科类校外培训应当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鼓励、支持少年宫、科技馆、博物馆等开展校外培训。


作者:向军 刘成屹编辑:胡迎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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