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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对继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龙山县人民法院苗儿滩人民法庭审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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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网4月1日讯(彭华 曹天宇)3月21日,龙山县人民法院苗儿滩人民法庭来到苗儿滩镇惹巴拉古寨,通过巡回法庭的方式,审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

据了解,原告彭某的老伴年初去世,彭某本人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法自理。因赡养问题,彭某与养子叶某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将叶某诉至苗儿滩人民法庭,要求叶某履行赡养义务。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及时与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村委会联系,了解彭某的身体情况和叶某的家庭情况。考虑到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较为困难,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承办法官决定前往彭某所在的惹巴拉古寨开展巡回审理,让群众在旁听庭审中“沉浸式”接受法治教育,以法治力量滋养“文明乡风”。

庭审中,法官认真倾听双方当事人陈述意见,查明彭某与叶某之父系再婚,当时叶某已成年的事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叶某没有赡养彭某的义务。为真正化解双方矛盾,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最佳效果,考虑彭某未生育子女,无赡养义务人,办案法官耐心阐释法律法规和人情事理,并积极与当地政府、民政部门衔接,为被告彭某依规申请特困供养并得到支持,受到了双方当事人及10余位旁听群众的称赞。

庭审结束后,法庭干警还深入田间地头为当地百姓普及法律法规,围绕村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常遇到的涉及婚姻家庭、财产纠纷、工资拖欠等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面对面的咨询和讲解。

法官说法: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其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子女对继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要根据具体情况(是否形成扶养关系)而定:

1、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照顾、抚养、教育等义务的,则继子女应赡养继父母;

2、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没有尽到相关义务的,继子女可以选择不赡养。


作者:彭华 曹天宇编辑:胡迎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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