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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越国境,“淘金”不成反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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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网5月20日讯(曾方 程慧)“出国工作,门槛低、工资高,从此走上人生巅峰……”这样的招聘信息令人心动,倘若信以为真,在不法分子的安排下偷渡“淘金”,得到的不是衣锦还乡而是法律的严惩。近日,古丈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以跨境打工为目的的偷越国境犯罪案件,3名被告人均被判处刑罚。

2020年6月,被告人龙某在网络上看到国外高薪招聘广告,便与发布广告的人“眼镜”(身份不详)取得联系准备偷渡去缅甸工作。几天后,龙某得知被告人张某、向某也准备偷渡去缅甸工作,遂商定3人一同出境“淘金”。龙某通过“眼镜”为自己和张某定购了长沙飞昆明的机票,向某自行定购了同一班次机票。2020年6月13日,3人由长沙黄花机场乘坐飞机到达昆明市;次日,龙某、张某、向某分别由介绍人安排车辆送至云南省昆明市临沧县边境,并跟随当地“蛇头”徒步山路偷渡至缅甸果敢及南坎。此后,龙某在缅甸一赌场工作一段时间后,于2021年6月15日从边境口岸回国;张某在缅甸足浴店工作一段时间后,于2021年11月19日从边境口岸回国;向某在缅甸从事种植水稻工作一段时间后,于2021年7月从边境口岸回国。

古丈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张某、向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偷越国境罪。结合案件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龙某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张某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向某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全球化发展的今天,通过正常合法途径出入境并非难事,偷越国(边)境、高薪利诱的背后到底是“天堂”,还是“陷阱”,答案显而易见。广大务工者一定要提高警惕,增强安全意识、法律意识,不要轻信“高薪”诱惑,贪图小利,走上歧途。


作者:曾方 程慧编辑:胡迎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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