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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县一男子拒不支付20名员工工资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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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网5月27日讯(蒋家丽)近日,花垣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李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于判决书生效之日支付20名员工工资报酬共计人民币21.88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至2023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租用花垣县某门面经营汗蒸会所,招聘王某某、石某等20名员工在其会所内工作。2022年10月起,李某某陆续拖欠20名员工的工资及提成,共计21.88万元。2023年1月,李某某从花垣县逃匿至桂林市。2023年2月,王某某等员工长期讨薪未果,便至花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责令李某某支付工资。花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李某某在一定期限内支付王某某等员工工资。李某某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2023年7月,李某某在桂林市被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21.88万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仅损害劳动者的财产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更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切莫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劳动者遇到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通过合法途径依法维权。


作者:蒋家丽编辑:胡迎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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