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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借款,分手后要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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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网6月17日讯(田二云)近日,永顺县人民法院石堤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昔日情侣间的借贷纠纷案。

原告崔某(男)与被告刘某(女)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交往期间,刘某多次以家人生病做手术、人情往来、偿还花呗等理由向崔某借款共计1.28万元。崔某多次催要,刘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崔某遂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法庭工作人员及时了解案情,根据崔某提供的证据显示,刘某在聊天记录中认可该笔借款并表示会及时还款,案件事实清楚。为避免矛盾升级,工作人员采取“背靠背”方式,分别与原、被告沟通,充分了解双方诉求后,从法理、情理等多角度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细致疏导,阐明利害关系,沟通调解意见。最终,刘某母亲同意代刘某退还崔某借款1.28万元,并当场履行支付,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情侣间的交往要保持理性,明确彼此间经济往来的具体性质,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纠纷,造成情感上与经济上的双重伤害。

借款与恋爱期间产生的费用不能混为一谈,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明确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仅要有借贷双方真实的金钱往来,如转账等借款交付行为,还应当有双方真实的借款合意,即便是在恋爱期间,如果能证明确实是借款,法律上双方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予以返还。

需要注意的是,基于情侣、恋人、订婚男女等关系,为了表达爱意和联络感情的小额给付或具有特殊意义的转账,如“520”“1314”等,在无其他佐证的情况下,则会被认为是无条件地赠与行为,法院一般对赠与方的退还要求不予支持。


作者:田二云编辑:胡迎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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