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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受贿、串通投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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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网7月8日讯(李真)6月25日,泸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杨再兴职务犯罪一案。州纪委监委、州委巡察办干部职工,该县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该县纪委监委、县教体局干部职工和中小学校校长等80余人旁听庭审,“零距离”接受警示教育。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再兴利用担任泸溪县教育和体育局后勤管理服务中心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招投标、项目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9年6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杨再兴在项目招投标中通过向怀化市好伴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好伴便利店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透漏项目招标模式、设置对其有利的条款和优势条件等方式,致使上述公司顺利中标1500万元的项目。2019年6月至2023年9月期间,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3万元。被告人杨再兴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串通投标和受贿的犯罪事实,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被告人杨再兴作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合议庭经休庭对案件事实、定罪及量刑问题进行充分评议后继续开庭,并进行当庭宣判,以被告人杨再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款规定: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的被告人杨再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与他人串通投标,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串通投标罪。被告人严重违背党的宗旨,罔顾党纪国法,公权私用,误入“钱途”,最终不仅断送了个人前程,也让自己身陷囹圄。本案邀请相关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旨在用身边案、身边人、身边事警示教育干部,敲响职务犯罪警钟,达到审理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方的良好效果。


作者:李真编辑:胡迎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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