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网7月29日讯(曹天宇 向宏扬)近日,龙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关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的刑事案件,经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申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多名涉案人员作另案处理。
2019年以来,申某某在未办理合法经营手续的情况下,到龙山县、重庆市酉阳县等地赶集,向当地老百姓非法收购果子狸、猪獾、小麂、竹鸡、竹鼠等野生动物,并通过微信和电话联系买家出售。申某某与多名买家买卖野生动物微信交易共计169次,转账金额共计185561元。2022年4月,公安机关在申某某家中及车上查处各类非法买卖的野生动物45头(只)。经鉴定,上述45头(只)陆生野生动物整体生态价值共计60000元,其中,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有雀鹰1只;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有小麂4头、花面狸2头、猪獾3头、银星竹鼠21只、灰胸竹鸡14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申某某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认罚,法院综合考虑其悔罪表现等因素后,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野生动物保护事关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非法捕猎、运输、买卖、食用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另外,野生动物身上多带有大量病毒与寄生虫,食用野生动物会给身体健康带来极大的风险。大家要增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不捕杀、不食用、不使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如发现针对自然环境和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