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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靖县:滥伐林木不可行 无证砍伐要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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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网8月5日讯(邓春红)7月18日,保靖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将庭审现场搬到了该县迁陵镇府库村村委会,巡回审判一起滥伐林木案,当地40余名村民旁听了此次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被告人陈某在迁陵镇府库村一处名为“大包上”的地方发现了枯死的松树,便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邀被告人杨某合伙雇人以清理枯死木和治理松线虫病的名义砍伐松树,用于出售牟利。经鉴定,两人共滥伐林木立木蓄积量53立方米。

当天,该案当庭宣判,被告人陈某、杨某犯滥伐林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共同缴纳生态修复费用19560元、碳汇价值损失费用354元,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结束后,法官围绕近年来审理的滥伐林木、非法狩猎、非法捕捞水产品等典型案例开展以案说法,讲解破坏生态环境带来的严重后果及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为在场村民现场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十年禁渔”、野生动植物保护等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知识,引导广大群众遵守生态环保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

法官说法:

森林资源是我国最宝贵的资源,我国对森林资源的利用实行严格的审批许可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除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及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不得多砍、乱砍、逾期砍伐林木。

即使农村居民采伐本人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其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出采伐许可证批准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采伐的,均属于滥伐林木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应当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每个人都是森林资源的受益者,理应承担起保护森林资源的责任,共同守护我们的绿色家园。


编辑:胡迎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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