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网8月26日讯(蒋家丽)近日,花垣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沈某某、赖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沈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赖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期间,沈某某和赖某某共谋“做生意”,通过非正当途径购买香烟并通过快递寄给买家。经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公安机关扣押的所有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其中,沈某某非法经营数额79万余元,赖某某非法经营数额3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沈某某、赖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烟草是特种经营产品,国家对烟草实行专控生产和销售,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禁止运输、储存、销售非法生产烟草制品。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同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影响良好的营商环境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