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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县:无证采伐林木87棵 滥伐者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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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网9月2日讯(蒋家丽)近日,花垣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龙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案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按花垣县林业局编制的补植补造方案履行。逾期不履行修复义务应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包含林木实物损害价值量化人民币12092元和实际增加的其他修复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至8月,被告人龙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花费少量资金征得村民同意,多次雇佣他人在花垣县某乡镇的林地砍伐桤木树、香椿树等林木,分割切成段后装成数车运输,销售给龙某(另案处理)和花垣县某木材店,销售得款3万余元,个人获利6000元。

经花垣县林业局鉴定,龙某某滥伐的森林类别涉及一般公益林、一般商品林,工程类别有退耕还林地、长江中下游防护林地,林地保护等级从Ⅲ级到Ⅳ级不等,林木数量共87棵,共计林木蓄积29.78立方米,林木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209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未取得林业采伐许可证,多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同时,其破坏森林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破坏生态的民事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即使是在自家的林地砍伐林木,也应当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不仅造成资源损失,还会影响生态平衡,损害公共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作者:蒋家丽编辑:胡迎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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