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志德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
教育惩戒权是赋予教师行使教育学生的权力,心理学、教育学和法理学上皆有依据。从文化角度上看,教育惩戒植根于中华文脉之中。中国传统文化一直强调要严师笃学,《礼记·学记》写到“凡学之道,严师为难。师严然后道尊,道尊然后民知敬学。”《三字经》也提到“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传统观念里,绝大部分的中国家长都认为教师是“知识分子”的代表,是教育孩子学文识字、治世为人的大先生。古时,先生可以打手心、罚面壁,至近现代,仍有家长秉承“棍棒底下出孝子”的观念,告诉老师“孩子不听话,您尽管打”。
从法律层面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明确提出教师有权利和义务管理、教育学生。2019年印发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提出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2020年出台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则明确了教育惩戒的属性、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的规则程序、措施和要求。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学校和老师应尊重学生人格,禁止体罚、侮辱或变相体罚学生。
从教育规律上看,适当的教育惩戒是办学治校的有力保障。“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处于身心发展关键时期的青少年学生,难免会出现贪玩、调皮、搞怪、求异、叛逆等问题,这时便需要教师规范其行为边界,引导其步入成长“正轨”。即便在提倡“自由教育、快乐教育”的欧美国家,同样在法律层面支持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
从人性角度上看,教育惩戒是应对人性消极面的重要手段。人性包含理性、情绪、情感、欲望等多种因素,一方面,人有追求知识、道德和进步的本能,有发展自我、实现价值的渴望,另一方面,也可能受到本能欲望、不良情绪的影响,表现出懒惰、自私、任性、暴躁等行为,如学生明知学习的重要性,有时仍会因贪玩、缺乏自律而逃避学习、违反纪律。适当的惩戒,可以让被情绪和冲动左右的学生冷静下来,从而反思和矫正自己的不良行为。
教育惩戒权是国家倡导的教师应有权利之一,但在基层教育实践中却面临诸多困境。比如教育理念方面,随着国民文化素养大幅提升,“快乐教育”“赏识教育”逐渐成为当下主流观念,教育惩戒则成为非人道、反教育、落后教育方式的代名词,众多家庭出现“掌中宝”“小霸王”,骂不得打不得说不得,稍有风吹草动就会招致各种举报。在舆论方面,部分媒体为吸人眼球,赚取流量,通过歪曲事实、断章取义等手段,将个别教师的“不良行为”放大至整个教师群体,故意挑起矛盾、制造对立冲突。为避免卷入不必要的纷争,面对学生失当失序行为时,许多教师只能听之任之。
玉不琢,不成器。苟不教,性乃迁。教育惩戒是教师传道授业、护航学生成长的重要法宝,一味强调“快乐教育”,而忽视“行有所止”,实不可取。但在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教师必须把握几个原则:
一是合法性原则,即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行使教育惩戒权,不得侵犯学生法定权利,更不得以惩戒为名,变相侮辱和体罚学生。实施惩戒前,要向犯错误的学生予以告诫和提醒,并充分保障学生申辩的机会与权利,让学生明白“因何受罚”,事后“知错改过”。
二是教育性原则。惩戒不是目的,让学生“不违”才是根本。因此,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学生的个体化差异,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因人而异、分事而罚,多考虑学生的心理特点和群体特征,尽可能采取温和引导,而不是简单粗暴的“以罚代管”“罚而不管”。
三是适度性原则。要把握好教育惩戒的限度、力度、广度,惩戒措施应与错误的严重程度相匹配,避免过轻或过重,做到“过罚相适”。当中的“度”应基于公众认知,让人普遍接受,比如,罚站不能超过法律规定时限,批评不能侮辱人,不能因个人情绪随意加大惩戒措施等。
此外,教师要加强与家长沟通交流,最大限度争取家长支持理解,避免因教育观念差异而产生矛盾纠纷。同时,对滥用乱用教育惩戒权的教师,学校和主管部门应坚决做到“零容忍”,从严从重处理;对合法使用教育惩戒权的教师,应坚决保护其正当权益,让教师安心拿起“戒尺”,敢用善用“戒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