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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县一店主销售“三无”保健产品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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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网9月9日讯(蒋家丽)9月2日,花垣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罗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一案公开宣判:被告人罗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销售相关行业;销售假药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其被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的剩余保健品,予以没收;责令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或报刊杂志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200元,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一陌生男子到罗某某所经营店内推销性保健品等,罗某某明知产品来源不明且可能对身体有害,仍低价购买了部分产品。截至同年4月案发,被告人销售性保健品共计11盒40颗、售价400元,剩余保健品现已被扣押。经检测,案涉产品含有“西地那非”处方药成分,食用不当可能损害身体,甚至引发生命危险。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的规定,在性保健品中不得添加“西地那非”。罗某某销售假药的行为,危害不特定公众的身体健康,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应当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再从事有关行业,同时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且未取得药品批准的假药,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辩称其不知所销售的物品为假药,也不知所销售的物品含有“西地那非”处方药成分,该辩解意见不能否定其销售假药罪的成立,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保健品本身具有增强人们体质的作用,但个别商家为引诱消费者,牟取暴利而非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保健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健品时,要确认销售者是否有销售许可证、产品资质是否清晰等,切勿购买劣质甚至有毒、有害产品。如发现上当受骗,请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蒋家丽编辑:胡迎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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