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网9月23日讯(龙延坤 蒋家丽)近日,花垣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审理一起在校学生追赶打闹中引发的身体权纠纷案件。经法官陈述事情起因发展、厘清双方责任、释法明理,促使双方家长达成调解,以实际行动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彭某,系花垣县某中学初一年级学生。2023年5月25日,因原告名字与某诗人、明星同音,遭到同学吴某等人起外号、戏谑。原告劝阻无果后,便用手中水瓶(瓶盖穿孔)喷水进行玩笑式报复。吴某上前欲制止彭某的喷水行为,彭某见状起身跑开,吴某便在其身后追赶。其间,两人发生推搡。在推搡过程中,彭某的脚后跟碰到讲台的台阶并摔倒在地,吴某亦倒下并压在了彭某身上。倒地后,彭某感觉脚踝疼痛,便大声呼叫,两人遂停止打闹行为。事后班主任及时赶到,将彭某送医救治,并联系两人家长。彭某救治期间,吴某的家长垫付了3千元。学校组织双方家长多次协商医疗费等赔偿问题,均未达成一致。彭某在治疗8日后出院,并居家休养2个多月。经司法鉴定,彭某损伤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此后,双方家长协商赔偿问题未果,遂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法官及时查阅卷宗、走访学校调查,并组织双方调解,耐心听取双方家长意见,积极沟通,从情理、法理及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方面进行释法明理,对于事故起因、激发矛盾、双方过错、责任划分、法律依据、赔偿标准等进行解释。在经过厘清责任方、阐述法律依据后,最终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被告吴某的家长自愿再行赔偿原告彭某20571元,并于次日将赔偿款交付彭某家长。此案得以妥善化解。
法官说法:
学生课间嬉闹受伤的,一般由致使该学生受伤的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如果学校在对学生进行教育、监管中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是法律针对8岁以下的幼童实行特殊保护,即只要8岁以前幼童在学校受伤,即推定学校有过错,学校能自证尽到管理职责后,才不承担责任;如学校不能自证尽到管理职责,则需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是法律对8岁至16岁的青少年进行的保护原则,青少年在学校受伤后,如需学校承担责任,则应由受害者一方证明学校存在管理失责,如不能证明,则学校不承担责任。
学校对学生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由承办法官运用学校的正常管理职责,再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认定。本案中,初中生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晚饭后休息期间进行玩笑式打闹并受伤,事件发生突然,持续时间短,且班主任在事后已及时进行恰当处置,学校不具有管理失责的过错。不能认为学生在学校出事受伤则径直认定学校有过错、需担责,公众对学校负所有权责的这种认知是错误的,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