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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25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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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9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下文简称《条例》)。

《条例》加强了源头治理,在全国首次明确规定,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和货物、服务采购未纳入预算或者未落实资金来源的,不得开工、采购,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市场主体垫资或者提供服务。

严防“新官不理旧账”,《条例》要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对历史形成的无分歧拖欠账款和经过司法裁判无异议的账款,应当制定偿还计划并严格执行,同级、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应当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一贯等原则,及时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不得推诿。特别是在全国率先提出,无正当理由拖欠账款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当年不得给予奖励,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职晋级”等硬核条款。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职工安置、资产处置、信用修复、风险防范、注销登记、涉税事项处理等问题。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企业破产援助资金,解决无产可破或者缺乏启动资金的企业破产程序启动和推进问题。探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帮助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危困企业进行重整。

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条例》规定,建立健全违约失信情况纳入营商环境评价,将政府失信的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有权机关可以采取限制各类政府资金支持、限制各类融资项目推荐、限制进行政府采购、压减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经费等惩戒措施。同时,加大对违法进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以及存在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报告、操纵服务市场价格、违反业务规范和职业道德、骗取财政补助等行为的联合惩戒。

(团结报综合)

编辑:胡迎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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