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 欢 通讯员 田 杭)日前,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批捕了一起“精神障碍”故意杀人案。该案承办检察官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的刑法理论和相关指导文件,结合案件事实,认定犯罪嫌疑人杨某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应当负完全刑事责任。
9月1日,永顺县某乡镇63岁村妇张某出门倒垃圾返家途中突遭陌生男子持杀猪刀捅伤,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经过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嫌疑人杨某与死者张某素不相识,两家也无任何矛盾,杨某的犯罪动机疑云密布。通过进一步深入侦查,犯罪嫌疑人杨某供述由于长期吸毒引起了精神障碍,案发前他突然萌生随便杀伤一个他在路上遇到的人的想法,于是张某就成了无辜的受害人。犯罪嫌疑人杨某提出自己存在精神障碍,经过长达一个月的精神病鉴定,杨某作案时处于吸毒所致精神障碍发病期,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因其系自愿吸毒所致精神障碍者,不宜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相关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杨某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成为此案的焦点,捕或不捕,案件一时陷入僵局。案件承办检察官在翻阅了大量法律书籍并报分管检察长决定后,以“原因自由行为”的刑法依据认定嫌疑人应当负完全刑事责任,并以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
检察官说法:“原因自由行为”是指有责任能力的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入无责任或限定责任能力状态,并在这种状态下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典型的“原因自由行为”有醉酒、吸毒致幻后实施犯罪。在当时状态下,杨某对自己的部分行为确实失去了一定的控制能力,但该精神症状是在大量吸毒后产生的,而对于吸毒行为,杨某是有控制能力的。作为成年人的杨某应当知道大量吸毒会产生幻觉,但仍放任自己陷入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犯罪行为,理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