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 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 七条中规定,于2018年10月01日以前因交通违法而被交警执勤人员扣留的各类机动车和电动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的规定,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和电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机动车和电动车将依法移交给相关部门处理。
特此公告
吉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