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分别于2013年12月15日,2017年8月30日向李先候签发《授权委托书》,委托李先候办理我公司与泸溪县房地产业管理局之间的施工合同及款项拨付等事项,并在双方内部协议中明确严禁李先候以该项目部名义签订施工合同、借贷款、担保、抵押等对外业务活动。鉴于该项工程已于2015年2月4日完工并已完成结算和内部账务清算,我公司特作如下声明:
1、李先候在办理上述委托事务期间,自行刻制的“湖南鑫湘物探工程有限公司泸溪县九甲杨保障住房七标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印章),自即日起作废,并将予以收缴销毁,
2、自2015年2月4日起,李先候以项目部或以该工程项目名义签署的任何借据、合同、结算单、欠条等文件及/或加盖该枚项目部印章的任何文件,我公司概不认可。
3、自即日起解除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两份《授权委托书》上对李先候的全部授权事项。自即日起,李先候所从事的任何行为均与我公司无关。
特此声明
湖南鑫湘物探工程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