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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08日

泸溪凤凰两起涉恶案同日宣判

本报讯(记者 李再兴 通讯员 吴 英 刘席宏)2018年12月20日,泸溪县、凤凰县两起涉恶刑事犯罪案件分别于所在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泸溪县法院依法对杨某枝、李某生、杨某、李某以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十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凤凰县法院依法对龙某、黄某某等9人涉嫌故意伤害、窝藏、非法持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五年八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5年至2018年,杨某枝、李某生、杨某、李某在泸溪县多次实施强迫交易、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及开设赌场等犯罪行为,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审理认为,4名被告人系恶势力犯罪集团,杨某枝系首要分子。李某生、李某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行为积极,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李某生、杨某在强迫交易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杨某枝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李某生曾因故意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杨某犯罪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杨某枝、李某生、杨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凤凰县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龙某、刘某、滕某甲、滕某乙、黄某某、田某某等人均为社会闲散人员,无固定职业,其中龙某、刘某、滕某甲等人一起“混社会”,滕某乙、黄某某等人跟随田某某“混社会”并尊其为“大哥”。双方成员相对固定,均在凤凰县内活动,同时备有“仿64”枪支和砍刀用于“防身”,以备不时之需。被告人龙某同被告人田某关系好,以兄弟相称,并形成“一旦有人与他人发生矛盾,大家便相互帮忙”的口头协议,双方人员经常纠集一起,共同或者单独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放高利贷、非法持枪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是有一定基础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县法院审理认为,该恶势力团伙的被告人龙某、滕某甲、滕某乙、刘某、黄某某等相互邀约持刀共同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田某某、刘某某、黄某明知他人犯罪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被告人田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结合各被告人分别具有的累犯、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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