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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24日

伪造修车证据索赔偿 法院辨真伪反开罚单

本报讯(记者 李再兴 通讯员 杨秀静)日前,符某驾驶大货车在花垣县与深圳某公司的宝马车相撞,造成宝马车尾灯受损,可该公司竟要求赔偿13万元。花垣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宝马车当事人伪造证据,依法给予罚款6万元,并驳回诉讼请求。

当天,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符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在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后,深圳某公司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符某赔偿损失,其中车辆维修费竟高达13万元且附有深圳某汽车维修公司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法院法官田东林受理此案后,发现原告车辆仅尾灯受损,且13万元的高额赔偿明显与常理不符。带着疑问,承办法官到怀化宝马4S店核实,得到的答案初步印证了法官的质疑,该型号车辆尾灯受损维修费最高不超过3万元,原告明显有出具伪证的可能。为准确核实原告伪造证据的事实,该法院负责人带队赴深圳某维修公司调查取证。在表明身份后,该汽车维修公司负责人如实向法官道出了事实原委:深圳某公司从未将车辆交由该汽车维修公司修理,仅向该汽车维修公司购买了13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鉴于原告深圳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伪造重要证据、妨碍民事诉讼,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为严明诉讼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花垣县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深圳某公司罚款6万元,罚款目前已执行到位;而原告正常的车辆维修,因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损失,诉讼请求被当庭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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