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再兴 通讯员 彭 诗)4月17日,保靖县人民法院依法将失信人胡某红从长沙带至法院,并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
2016年12月9日,胡某红因经营酒水代理生意需资金流转,与妻子贾某葶向湘西长行村镇银行保靖支行贷款25万元,约定1年还款期限,胡某刚、彭某、徐某发为担保人。谁料胡某红生意亏损后,独自一人去长沙打工,后又与贾某葶离婚,而胡某红逾期仅偿还借期内部分利息,银行收款无果,遂诉至该县法院,法院依法判决胡某红归还银行本金及利息。
然而胡某红不但不履行还款义务,还抱着侥幸心理,认为共同债务人前妻、担保人均在本地,法院奈何不了在外地打工的自己。今年4月9日,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胡某红送达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胡某红拒不申报财产,处理货物款、打工期间的收入均未用于偿还银行欠款,存在明显规避法院执行行为。执行法官遂前往长沙,把胡某红带至保靖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