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杭兆文,男,1963年5月7日出生,住吉首市乾州办事处小溪桥社区七组,身份证号码:433101196305072518。
被执行人:舒宗雪,女,汉族,1948年12月2日出生,住吉首市镇溪办事处吉新社区吉新下村9号,身份证号码:433101194812020529。
杭兆文诉舒宗雪姓名权纠纷一案,湘西土家族苗族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31民终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舒宗雪拒不履行判决书第二项:被告舒宗雪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团结报》上登报赔礼道歉、更正原文。申请执行人杭兆文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9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舒宗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舒宗雪停止侵权,并在《团结报》上登报向申请人赔礼道歉、更正原文;一、承担案件执行费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舒宗雪拒不履行登报道歉的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权益,本院现将本案案情公开如下:
杭兆文与舒宗雪因姓名权纠纷,双方就杭兆文的祖父与舒宗雪之夫杭文清的祖父谁是“乾州名厨”的争议,吉首市法院一审判决、湘西州中院终审判决均认定杭兆文的祖父是“乾州名厨”,并认定舒宗雪于2003年1月28日发表在《湘西电视报》的《追忆名厨杭宪廷》,以及2004年11月发表在《乾州史话》的《乾州名厨杭宪廷》,以及《民间艺人杭兆林》的部分内容当中称舒宗雪丈夫杭文清的祖父为“乾州名厨”属于冒用杭兆文祖父“乾州名厨”称谓的行为,其行为构成了侵权,给“乾州名厨”的后辈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
被执行人舒宗雪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特此公告,本公告费由被执行人舒宗雪承担。
吉首市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