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党员具有哪些情形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除名处置?
答: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除名处置:(1)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予以除名;(2)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3)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予以除名;(4)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5)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6)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对违犯党纪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