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湖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收付业务,提升金融服务质量,深入贯彻落实普惠金融原则,维护金融机构社会形象和金融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等法律法规,告知如下:
假币收缴与鉴定
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伪造、变造的货币),收缴程序如下:
一、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
二、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三、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
四、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五、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 张(枚)(含20 张、枚)以上、假外币10 张(含10 张、枚)以上的;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现金支取与券别调剂
客户在办理现金支取业务时,金融机构应明确告知客户当场对现金进行点验(点清数量、验明真伪)、确认;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合理需要的原则,无偿为客户办理人民币券别调剂业务。对于券别调剂需要不合理的,金融机构有责任进行解释、劝阻、制止和正面宣传。
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
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兑换标准如下: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三、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四、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
五、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严禁相互推诿、拒绝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对于客户持有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因火灾、虫蛀、鼠咬、霉烂等特殊原因,造成外观、质地、防伪特征受损,纸张炭化,变形,图案不清晰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应告知其到人民银行指定的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办理兑换。
中国人民银行湘西州中心支行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