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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31日

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保部联合下发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2012年第12号令)两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机动车,由于在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应当强制报废。现依法公告这些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请相关车主于2个月内自行到花垣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将全部依法予以强制注销。

花垣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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