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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31日

《湘西自治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8〕23号)和《湖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操作办法》(湘残联字〔2018〕2号)精神,确保残疾儿童获得精准的基本康复服务,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康复救助范围及救助原则

(一)康复救助对象

0-7岁(指受助时不满8周岁)符合救助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其中孤独症救助对象为0-10岁)。有条件的县市可以扩大救助范围。

(二)康复救助对象条件

1.具有湘西自治州户籍或有效居住证,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评定指定医院、三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2.残疾儿童监护人有康复意愿,预期合理。

3.有康复服务适应指征,并经定点康复机构评估有康复潜力,通过康复服务可以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

(三)救助原则

在救助范围内,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实行全覆盖,应救尽救。

二、康复救助内容和标准

(一)机构康复训练

1.视力残疾儿童康复:为视力残疾儿童一次性提供功能评估、视觉基本技能训练,时间不少于1个月,救助标准为每人1000元。

2.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康复训练救助时间每年不超过10个月,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800元,主要用于康复训练、康复评估、家长培训、康复教材、康复档案、康复设备、环境布置、人员培训及购买服务等费用补贴。

3.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在定点机构内集中康复训练救助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智力、肢体和孤独症残疾儿童集中康复训练救助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年,经专家评估同意后可继续进行康复。

4.多重残疾儿童同一年度内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残疾类别接受机构康复训练救助。

(二)辅助器具适配

1.视力残疾儿童:根据需要为视力残疾儿童提供一次免费适配助视器。助视器救助标准为平均每人每次1000元。

2.听力残疾儿童:向经评估适合佩戴助听器的听力残疾儿童免费配发助听器,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次6000元。其中,80%用于助听器(2台全数字助听器)产品费补助、20%用于助听器验配服务。在救助年龄内,助听器验配每人累计救助不超过2次。

3.肢体残疾儿童:根据需要为肢体残疾儿童免费适配假肢、矫形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假肢平均每人每次救助10000元;矫形器平均每人每次救助5000元;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平均每人每次救助1500元。假肢、矫形器购置费占60%,适配服务费占40%。其它辅助器具购置费占80%,适配服务费占20%。在救助年龄内,假肢、矫形器每年评估一次,根据专业评估机构意见,必要时更换;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其它辅助器具每人累计救助不超过3次。

(三)手术

1.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植入人工耳蜗。手术对象为听力损失重度聋以上,佩戴助听器康复效果不佳,医学检查无手术禁忌症,双侧耳蜗及内听道结构正常、无蜗后病变,精神、智力及行为发育正常。监护人能认真履行监护责任并对人工耳蜗有正确的认识。

在救助年龄内,每人救助一次,救助费用标准7.5万元。其中,80%用于人工耳蜗产品费补助,20%用于术前复筛检査、手术及术后5次调机。

2.为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主要手术适应症为: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

平均每人每次救助1.8万元,用于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及康复训练等。在救助年龄内,每人手术累计救助不超过2次。

三、康复救助工作程序

(一)各县市(区)残联要积极协调卫生健康部门定期开展残疾儿童筛查工作,准确掌握本地残疾儿童数据及康复需求,建立残疾儿童数据库,及时提供康复救助服务。

(二)申请康复救助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评估。由残疾评定指定医院或三级医院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进行康复评估,持证残疾儿童可不进行评估。

2.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根据评估意见或持残疾证,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持身份证或家庭户口本和救助条件规定的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或残疾人证,向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

3.审批。县级残联应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及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不符合救助的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三)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到定点康复机构办理康复训练注册登记,接受康复训练。定点康复机构与监护人签订康复协议,同时将协议复印件报县级残联备案。残疾儿童超龄或自行放弃康复训练,定点康复机构须及时报告县级残联,县级残联及时注销该项康复救助。

(四)制定残疾儿童康复效果评估标准,完善评估机制。县市(区)残联应做好残疾儿童康复监测和督查,有条件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康复效果评估。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系统训练满1年的残疾儿童,经评估确无康复效果的,应告知其监护人,终止该项目救助。

(五)原则上残疾儿童应在其户籍地县市(区)定点康复机构就近就便接受康复救助服务,如本地暂无定点康复机构可转介到上级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服务。

四、经费保障与结算

(一)保障主体

各县市(区)是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保障主体。在中央、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州级财政安排专项康复资金对各县市(区)予以10%的补助。

(二)工作要求

1.每年2月底前各县市区残联向州残联报送上年度本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数据、绩效报告。7月底前报送下年度实名制康复救助服务需求。

2.各县市(区)要根据年度本地残疾儿童康复需求,进行康复救助资金和筛查服务等工作经费测算,在每年11月前向当地政府报告,并纳入财政预算,同时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补助。州残联向州财政提交州级年度救助计划及经费安排申请,经批准后拨付。

3.在定点康复机构、手术医院接受康复服务和手术发生的费用,已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以及列入政府相关部门医疗救助的康复服务项目,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或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按政策规定先行结算,个人自付部分再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定额或差额补助,确保不重复补助、失当补助。具体结算方法和结算周期,由县市(区)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4.经县市(区)残联审核同意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的儿童康复训练经费,由残疾儿童所在地的县级残联按本地救助标准与机构进行结算(含转介至州级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的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实行预付制,进入康复训练先预付3个月的康复经费,每季进行一次结算。

5.经县级残联审核同意,转介至省级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儿童的康复训练经费,由残疾儿童所在地县级残联商同级财政确定的办法与机构进行结算;转介至其他市州接受康复服务的,由监护人先行垫付康复费用,持收款凭证回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残联按户籍所在地救助标准予以结算。

6.各县市(区)对在定点康复机构集中训练的贫困家庭(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家庭)残疾儿童每人每月给予不低于300元的困难救助(发放给康复对象)。

7.辅助器具适配经费由县市(区)残联与财政部门结算,辅助器具产品由县级残联根据需求情况经政府招标程序进行集中采购。

五、定点康复机构认定

(一)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定点康复机构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具有法人资质,机构建设符合国家及省市制定的有关康复机构规范。

2.自愿成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定点康复机构,并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具备承担相关康复项目任务的服务能力。

3.能够按照国家和省、州现行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机构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所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周期和质量要求提供康复服务。

4.遵纪守法,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没有发生过重大伤亡或责任事故。

(二)定点康复机构认定:县级定点康复机构由县级残联会同卫健、教育、民政、医保等部门,组织相关专业康复专家进行遴选评审,报州残联审定。州级定点康复机构由州残联会同本级卫健、教育、民政、医保等部门择优选择,州残联定期统一向社会公布全州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名单。

(三)定点康复机构须与县级残联签订《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康复训练机构目标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要求及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等。定点康复机构应利用公告栏、网站等做好康复救助公示工作,在机构显眼位置向社会公示享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名单、期限等情况,并定期公布康复救助开展等情况,自觉接受残疾儿童家长、媒体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各县市(区)残联要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确保救助项目公开、透明。

(四)定点机构如出现下列行为之一,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合格的,应解除服务协议,取消其定点资格。

1.借助项目名义套取康复救助资金。

2.救助项目服务范围内的不合理额外收费。

3.未按康复服务范围和康复技术规程提供康复服务。

4.康复服务效果及满意度未达标。

5.存在消防、食品卫生、水电气使用及教学环境等安全隐患。

6.违反康复救助工作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行为。

六、康复服务专业人员培训

(一)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康复专业人员的培养培训,完善康复服务专业人员培养培训体系,健全鼓励政策,充分发挥各类康复专家的技术指导作用,提高康复人才培养水平。

(二)各级残联要统筹制定康复专业人才培训实施方案,重点强化康复骨干的培养。对承担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任务定点康复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

(三)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应加强在岗工作人员培训,保证各类康复服务专业人员符合岗位资质要求;要创造条件每年度为每个专业人员至少提供一次培训机会,不断提高机构康复服务能力。

七、康复救助管理与监督

各级残联、发改、财政、人社、教育、卫健、医保、民政、扶贫、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在各级政府主导下,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工作。

(一)残联组织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宣传发动、组织协调,开展残疾儿童筛查,摸清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制定实施救助计划;做好救助对象审批、定点康复机构准入、评估、退出等工作;加强定点康复机构综合监管、救助项目绩效评估和项目实施的督导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扶持办法》,通过提供康复训练场地和康复器材、减免租金、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公益性岗位等方式为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予以帮助;加强康复人才培养,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的信息录入和管理。

(二)发改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局,完善县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

(三)财政部门要按规定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会同残联等部门研究制定康复救助提标扩面政策,并加强资金监管。

(四)人社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教师、医疗卫生康复机构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价标准,大力促进残疾儿童康复人才队伍建设。

(五)教育部门要支持具备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推进特殊教育融合发展,在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增加学前部或附设幼儿园,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就读提供支持保障。

(六)卫健部门要加强对定点筛查评估、医疗康复机构的管理和指导,组织医疗机构专业人员进行康复技术培训,指导相关医疗机构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早期筛查、诊断、干预等工作;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婴儿出生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掌握婴儿出生缺陷情况,并定期向当地残联报送相关信息;及时将有需求的残疾儿童转介到康复教育机构接受康复教育训练。

(七)医保部门要按规定落实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政策,并逐步提高报销标准;做好残疾儿童的医疗救助。

(八)民政部门负责福利机构内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加大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投入,引导社会捐赠用于残疾儿童康复;做好残疾儿童困难家庭的救助。

(九)扶贫部门要对建档立卡残疾儿童家庭给予特别扶持,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残疾儿童的信息比对和资源共享。

(十)应急管理部门对康复机构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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