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鸿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债权人:
吉首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湘西自治州鸿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于2020年5月14日经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0年5月20日经吉首市人民法院(2018)湘3101破1号之六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由管理人执行。破产财产实施一次分配,本次分配即为最后分配,以转账方式进行分配,分配总额为人民币716,523.00元,确认债权均为普通债权,确认普通债权本金为人民币4,456,509.00元,清偿率约16.08%,对本次分配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本次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提存的分配额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特此公告
湘西自治州鸿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破产管理人
2020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