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艾力尚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彭海波:
根据双方在2018年5月25日签定大汉新城A1栋201商铺的《商铺租赁合同》,租金于2019年5月25日到期,经过我公司多次发函催缴,你一直没有履行缴纳租金义务。截止到2020年6月30日止,你已欠租金536331元,根据双方签定《商铺租赁合同》第八条和第十一条双方规定《违约责任》《合同终止后的处理》,您已构成根本违约,我司一直无法联系上你,现登报通知你:
1、自登报之日起,双方签定《商铺租赁合同》解除;
2、自登报之日起,限你15日之内,结清你所欠我司租金及其它费用;
3、自登报之日起,限你15日之内,腾退所租我司商铺,逾期视为放弃所有权利,后果自负,我司将商铺清空后另行处置。
特此通知!
吉首市大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