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余江明 通讯员 危心睿)11月3日,永顺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州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界群众代表和媒体记者参与旁听。
该案由该县法院院长张应国担任审判长,该县检察院代检察长杨庆华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6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涛在永顺县某乡的天然水域采用电击的方式电鱼,非法捕捞鲫鱼等6种鱼类共计111条,重0.84公斤。案发后,李某涛表示认罪认罚,主动缴纳人民币2000元渔业资源修复费,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该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涛违反国家关于保护水产资源的法规,在禁渔区采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该县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涛拘役三个月,缓刑一年,责令赔偿因非法捕捞造成的直接损失人民币1387.5元,并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修复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向捕捞水域投放适合放流的鲢、鳙鱼苗种444尾。同时,被告人李某涛需于判决生效后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