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田 华 通讯员 宿任人)10月25日,州大数据中心召开会议解读《湘西州大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州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智慧办、大数据中心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上,州政府法律顾问和州智慧办负责人分别对《湘西州大数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政策解读并安排部署下步工作,解读内容包括我州数据收集、数据公开、数据安全等规定。
暂行办法规定,公共管理服务机构之间共享数据应当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依法依规使用,做到履职专用,最少够用,安全可控。公共管理服务机构之间应通过州大数据中心数据共享平台共享各类公共数据,不得绕开数据共享平台直接共享数据。在数据资产与交易管理方面,数据交易平台主办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可信、公平竞争、管理受控、痕迹可追溯的数据交易场景,制定资质审核、登记结算、责任追究等行业规则,并要求数据提供方或经纪方确保数据获取渠道合法、权利清晰无争议,确保审核数据描述信息和有关证明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留存审核、交易记录,其交易管理规则应当报州大数据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对于数据安全保护方面,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可能损害其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不同意开放的,不得向社会提供,不得利用其开展经营性活动。公共管理服务机构和数据要素市场主体收集、处理数据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护个人数据和重要数据,对重要系统和核心数据进行容灾备份,对隐私数据和重要数据进行脱敏处理并留存脱敏记录,对数据存储、流通、处理和使用进行安全审计,加强安全风险信息获取、分析和研判,防止数据泄露、毁损、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