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彭秋静)10月25日,保靖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协同法警来到保靖县迁陵镇花井村,依法强制执行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
据了解,该案申请执行人陈某秀与被执行人宋某文是同村邻居关系。2004年至2015年,申请执行人陈某秀到外地居住,被执行人宋某文居住在陈某秀家中帮其看家。后因陈某秀要出售房屋,且拒绝宋某文以低价购买自己房屋,宋某文便称通往陈某秀家的路系其所属,双方发生争执。1月25日,宋某文用水泥砖堵住陈某秀家的入户路,妨害陈某秀及家人的正常通行,故陈某秀提起诉讼。
经查明事实,该院于4月26日判决,被执行人宋某文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清除摆放在店面与宋某文入户路之间道路上的水泥砖等障碍物,恢复宽约3.3米的通行道路,直至村组公路。宋某文不服判决结果,提出上诉,后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该案生效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执行法官多次前往现场勘查,对被执行人做思想工作,但被执行人仍拒绝执行。
为彰显司法权威,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保靖县人民法院决定对本案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执行现场,被执行人起初态度强硬,后通过法官和社区负责人耐心释法明理、答疑解惑,逐渐缓和,未出现过激阻挠行为。同时,执行干警为避免雇请民工拆除障碍物加重被执行人生活负担,便自发动手拆除妨碍砖墙,彰显了执行担当和司法温度。至此,这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顺利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