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郭莉姣 彭秋静)近日,保靖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被告人李某喜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执行人李某喜因拖欠蒋某某、隋某某、孙某的劳动报酬,被3人先后向保靖县人民法院起诉。该法院判决李某喜向隋某某给付佣金52930.5元及利息,判决李某喜向蒋某瑶给付工资71453元,调解李某喜同意给付孙某劳动报酬8万元。调解、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李某喜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蒋某某、隋某某、孙某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该法院向李某喜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责令其履行给付义务,但李某喜并未配合付诸行动。于是,法院采取传查、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因李某喜在长沙等10余家法院尚有多起案件待执行,且财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扣押,无财产可供执行。
后经保靖县人民法院调查发现,李某喜在该院判决书送达后生效前,转移两套房产,且长期持有与其同母异父姐姐彭某莲名下银行账户经营公司,隐藏自己财产,有意规避执行,导致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后李某喜被司法拘留15日,但他仍未履行法院判决、裁定。
保靖县人民法院遂将李某喜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李某喜于7月3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保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7月13日被保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李某喜被逮捕后,积极与家人协商筹措资金,于9月将3案全部案款执行完毕。为了打击犯罪,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保靖县人民法院于近日,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喜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下一步,保靖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大对恶意躲避执行、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惩戒力度,通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采取司法拘留、罚款,情节严重者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有力措施,全力做好打击拒执犯罪,提高执行质效,引导社会诚信,维护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