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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7月08日

公  告

尊敬的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中规定,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因交通违法而被交警执勤人员扣留的各类机动车、电动车和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因道路交通事故被暂扣的各类机动车、电动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的规定,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和电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告3个月后仍不来接受处理的,我大队将对扣留的机动车和电动车依法移交给相关部门处理。

特此公告。

吉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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