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雨飞)近日,龙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宣判2起重大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去年7月至8月,被告人李某某受偷渡至境外人员的邀约,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承诺为他人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并组织其余10名被告采取转账、套现、取现的方式,直接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转移诈骗所得资金共计180万余元,该案中被害人累计被电信网络诈骗1000余万元。龙山县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李某某等11名被告七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人民币27万元。
去年8月至10月,被告人向某某、梁某某、张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资金而予以转移,其余9名被告明知向某某等3人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并参与为他人转移资金,12名被告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中向某某、梁某某等4名被告情节严重。龙山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向某某、梁某某等12名被告三年三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人民币1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