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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1月12日

第一章解读

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国家赔偿委员会主任 卓凤霞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总则,共计七条,包括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和定义、基本原则、组织机构、政府和部门职责、全民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月确立。

第一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立法依据的规定。在《条例》中除了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目的外,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也明确为本条例的立法目的。该立法目的的确定是本条例的特色及创新之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国家统一之基、民族团结之本、精神力量之魂,我们湘西自治州作为湖南省唯一的少数民族自治州,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写入本条例中,体现了我州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方面的责任和担当。

第二条是关于适用范围及定义的规定。在本条中对文明行为从两个层面进行了定义:一是法律层面,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二是道德层面,即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同时明确了该条例适用本州所有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即该条例不仅适用于城市,同样也适用于农村。

第三条是关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基本原则的规定,确立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共建、全民参与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五、六条是关于文明促进工作的职责确定。明确州、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明确了州、县(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同时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提出了倡导性要求。是“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共建、全民参与”原则在工作机制上的具体体现。

第七条专门规定了将每年三月份作为文明行为促进月。三月份是学习雷锋月,将三月份确定为本州文明行为促进月,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深化学雷锋志愿活动相结合,有利于进一步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雷锋精神。

从《条例》总则内容上,我们可以看出本条例关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重在引导正确的价值取向,将国家、社会、个人层面的价值要求贯穿到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各方面各领域各环节,以法治的力量引导人民向上向善,实现道德认知和文明行为知行合一。同时,《条例》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侧重于“引导、鼓励和支持”,强调“全民积极参与”,坚持“积极倡导与有效治理并举”,体现了我州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重在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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