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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1月12日

第三章解读

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博士 杨 佶

《条例》第三章全面详细的规定了湘西州文明行为的鼓励与支持政策,是文明行为正面促进和全面引导性条款,全章共八条八百余字,具体包括激励机制、文明行为记录、社会互助、个人捐献、见义勇为、志愿者活动、创建考核等内容。

首先,在文明行为激励机制方面,《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了州、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是道德先进人物评选表彰、帮扶礼遇等工作的责任主体。《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建立见义勇为奖励机制,建立健全道德模范、身边好人、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的评选、表彰、帮扶机制。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这两项制度将树立光荣的榜样人物引导整个社会文明向上予以法律的肯定和保障。

其次,《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州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对慈善公益、无偿献血、见义勇为、志愿服务等文明行为进行登记,使每个公众的文明行为得到肯定,同时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招聘录用、职位晋升、待遇激励等工作中均可以将文明行为记录作为重要参考,从而正向鼓励公众的向善之心。

再次,《条例》第二十二条以法律的形式倡导、鼓励公民互帮互助,明确规定对于从事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三条鼓励公民个人捐献,第二十四条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明确规定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及时依法确认和褒奖,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捐助。第二十五条鼓励公民积极参与各类志愿者活动,鼓励有关单位、组织和公民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第二十六条鼓励和支持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本章是《条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湘西州文明行为提升方面有着重要的引导、鼓励和支持价值,我们应高度重视并贯彻落实,切实保障《条例》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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