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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1月12日

第五章解读

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 向 达

“出礼则入刑(法)”是中国古代阐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用语,体现了二者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出礼则入刑(法)”即礼(道德)是维系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秩序的基本规范,只有突破了礼的界限,法律才对出格的行为进行规制,从而体现法律作为道德底线的规范价值。

基于道德与法律的密切辩证关系,在漫长的历史岁月中,中国逐渐形成了“隆礼重法”的治道模式,当下“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的治理模式即是这种治道模式的体现。这种治道模式体现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本质意涵和特殊意蕴,是传统中华法系礼法内蕴的传承和创新。

“隆礼重法”具有体现民族精神、凝练治道模式的宏观治理价值,尤其切合地方和基层治理的实际,对民族地方和区域治理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各地纷纷颁布《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试图强化道德规范作为基础性的社会秩序调整价值。道德规范是源生于日常生活世界的“柔性”规范,“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贴近民众生活日常,自然而亲和,可以在较低的边际成本的基础上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起到“润物细无声”的教育与治理效果。

道德的基础性规范价值并不排斥法律的强制性规范作为保障和后盾。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当某些行为超越了道德的边界,突破了德治的功能范畴时,“出礼则入刑(法)”的法则开始发挥法律强制性的调整作用了。与德治依赖于内在良心和社会舆论作为保障不同,法律是以国家权力的强制性作为保障来推行的,具有更高的权威性、普遍性和强制性,体现了法律作为道德的底线和保障的价值。具体而言,在《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背后,有《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乃至《刑法》等“硬”法作为坚强的后盾。

直接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制体现了法律的惩戒功能,此外,法律还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教育、引导、规范、评估等功能,这些功能与道德的“柔性”规制具有一定的共通之处,体现了德法融合协同治理之妙趣。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颁布与实施,是湘西州域治理实践的重大进步与创新,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区域治理的重要举措,宏观上贯彻了“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推进,微观上对湘西公民道德素质的提升、行为的规范化具有实质性的指导意义。因此,可以期待的是,湘西州社会经济秩序的和谐、文明城市的创建和民众安全感、幸福感的提升等重大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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