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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1月12日

第四章解读

湘西州律师协会副会长 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主任 汪 波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章共九条,包括检查考核、联动机制、日常巡查、学校职责、群团组织、基础设施保障、公共场所保障、宣传机制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明确州、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根据总体工作要求制定本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考核办法,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各个责任单位进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八条要求州、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对不文明行为的检查、执法和重点治理建立联动机制,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这种联动机制不仅仅是指纵向的行政部门内部之间的配合和支持,也包括横向的政府、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和支持。

第二十九条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主要涉及的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完善日常巡查,对不文明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

第三十条学校应基于不同年龄段学生的情况,有针对性的设置教育内容,开展教学活动,凸显了学校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重要地位。

第三十一条要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加强群团内部的文明行为教育引导,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和民族团结、双拥模范城创建等活动。

第三十二、三十三条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场所的保障。州、县(市)人民政府加强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等一系列场地和设施建设;公共场所按照要求设置“一米线”、配套建设公共厕所、无障碍卫生间、母婴室;自筹资金设置无障碍停车位,人员密集场所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等设施设备,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对该行为给予适当补贴,力争打造一个有利于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硬件环境。

第三十四、三十五条从正面宣传和反面监督两个角度要求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和户外广告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刊播公益广告,宣扬文明行为;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工作机制,实现社会监督。

《条例》第四章通过硬件设施设备和软件工作机制建设,使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完善了基础设施保障,创新了工作机制,聚集了工作合力,形成了共建共享共治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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