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危心睿 向 宇)2月14日,永顺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涉环境资源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宋某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令其在两年内按照修复方案要求补植复种,如逾期未履行则支付林业资源损失费15.73万元,并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人宋某基系该县永茂镇某村村民。2021年12月至2022年2月期间,为种植烤烟,在未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宋某基先后砍伐责任山中的杉树、桤木树、杂木树252株,活立木蓄积30.5216立方米,宋某基非法占用被其砍伐后的国家级公益林地11.8亩用于种植烤烟。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11.8亩,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有农用地罪。被告人宋某基自愿认罪认罚,愿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通过当地电视台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因其认罪态度较好,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