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期)
二、什么是三级动火审批制度?
所谓动火,是指在生产中动用明火或可能产生火种的作业。如熬沥青、烘砂、烤板等明火作业和凿水泥基础、打墙眼、电气设备的耐压试验、电烙铁锡焊、凿键槽、开坡口等易产生火花或高温的作业等都属于动火的范围。动火作业所用的工具一般是指电焊、气焊(割)、喷灯、砂轮、电钻等。
为保证企业的防火安全,企业应设固定的动火车间(或场地),同时加强对临时动火的部位和场所管理,坚持动火审批制度。
1.一级动火审批
一级动火的情况有:禁火区域内;油罐、油槽车以及贮存过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的各种容器和设备;各种有压设备;危险性较大的高空焊接作业;比较密封的房间、容器和场所;作业现场堆存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一级动火制度的基本内容有:由要求进行焊、割作业的车间或企业的行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单,交调度部门,由其召集焊工、安全、保卫、消防等有关人员到现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议出安全实施方案,明确岗位责任,定出作业时间,由参加部门的有关人员在动火申请单上签字,然后叫企业主管领导审批。对危险性特别大的动火项目,由企业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审批同意后,才能进行动火。
2.二级动火审批
二级动火情况有:在具有一定火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性焊、割作业;小型的油箱、油桶等容器;登高焊、割作业。二级动火制度的基本内容有:由申请焊、割作业者填写动火申请单,由车间或工段的负责人召集焊工、车间安全员进行现场检查,在落实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由车间负责人、焊工和车间安全员在申请单上签字后,交给企业或保卫部门审批。
3.三级动火审批
三级动火情况有:凡属非固定的、没有明显火险因素的场所,必须临时进行焊、割作业时都属三级动火范围。三级动火制度的基本内容:由申请动火者填写申请单,由焊工、车间或工段安全员签署意见后,报车间或工段长审批。
古建筑和重要文物单位等场所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手续上报审批。
三、什么是建筑施工焊、割作业“十不准”?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准进行焊、割。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准进行焊、割。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准焊、割。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为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