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蒋家丽 李善超)近日,花垣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毒品犯罪案件,该案被告人田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符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4名被告犯罪所得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3日晚,田某先后向符某、张某某购买冰毒,随后转卖给吸毒人员冯某,田某从中非法获得人民币470元,张某某非法获得人民币405元,符某非法获得人民币250元。2019年10月10日,杨某收到吸毒人员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600元后,将其中的400元转给符某购买冰毒,后与唐某等人共同吸食,并从中获利200元。被告人符某、田某、张某某、杨某经公安民警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某、张某某、符某、杨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