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肖庆宾 通讯员 彭紫薇 )日前,吉首市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湘西州首例适用民法典的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13户业主被判每户补偿原告1218.49元。
2022年9月22日中午,正在吉首某小区内修理小推车的老人杨某某,被高空掉落的一个电钻工具箱砸中腰部,后被紧急送往医院急救中心治疗。事故发生后,吉首市红旗门派出所出警至现场勘查录像,并调查询问了小区住户及周围群众,未能确定具体侵权人。根据相关证据判断,砸伤杨某某的工具箱可能是从杨某某站立处楼栋单元4楼以上掉落。为维护自身利益,杨某某遂将该单元4楼以上的13户业主及物业管理公司起诉至吉首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共同承担其因事故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
吉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除被告罗某某因案发时房屋未装修使用,并出具了案发时房屋未住人的证据,可证实其不是可能的加害人,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证实公司已尽警示提醒义务,无需承担补充责任外,其余业主所提供的证据,均不能完全证明自己及家人与原告受伤无关,虽未必是直接侵权人,但对原告的损害具有一定的可能性。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需共同承担民事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向某某、唐某某等13户业主补偿原告杨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合计14621.93元。法院判决后,13户业主全部服判息诉,且部分业主已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
据该案承办法官李绍成说,高空抛物具有高度的危险性,轻则让人受惊、财务受损,重则危及他人生命,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还应承担刑事责任。希望广大市民引以为戒,养成文明生活习惯,不要以身试法,共同维护“头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