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男,苗族,居民身份证号:433101********2059):
因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擅自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湘西自治州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三十七节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五百元和药品、器械,并处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吉卫医罚字〔2023〕013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吉首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领取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吉首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吉首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代缴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吉首市乾州街道云峰社区仙镇营(吉首市财政局对面)
联系电话:0743-8226773
特此公告。
吉首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