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戴 莉)近日,古丈县人民法院通过“巡回审理+执源治理”的方式,妥善处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
原告张某某年近九十,生活起居需要专人护理。其6个子女因老人的赡养问题产生纠纷,张某某无奈诉至法院。收到老人的诉求后,承办法官立即前往张某某家中及村里进行实地走访。走访中发现,原告张某某系聋哑二级残疾,没有收入来源,患有多种疾病,已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在张某某配偶去世后,其子女因家庭经济困难、家产分配不公、以往对母亲已尽赡养义务等原因,拒绝照顾张某某。
考虑到老人的赡养问题等不得,为方便原告张某某诉讼及加强赡养方面的法律知识宣传,法官决定在张某某家门口进行巡回审理。庭审中,法官围绕矛盾焦点积极与当事人沟通,反复释法明理,从情、理、法等不同角度向当事人释明赡养义务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因其6个子女对于赡养和生活费等问题分歧太大,无法进行调解。
法官遂依法作出判决:由张某叁、张某陆每月给原告支付生活费;由被告张某壹、张某贰负责轮流照顾原告张某某,其他4个子女按月支付护理费。原被告在收到判决书之后均没有提起上诉。
判决书生效后,被告张某贰在履行判决书内容过程中发生了车祸造成脚伤无法照顾老人,和其他子女协商,无人愿意临时接替照顾张某某。张某贰遂找到承办法官,希望法院继续处理老人赡养问题。
古丈县人民法院决定启动执前督促程序,在执行程序开始前,由承办法官引导当事人在执行前进行和解、自觉履行生效判决内容。承办法官和执行法官再次来到村里,邀请驻村第一书记、村干部以及张某某的子女们共同沟通协商张某某的赡养事项。经过多轮细致入微的沟通和指导,最终张某某的6个子女深刻认识到了自身的责任,对于张某某的赡养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子女不仅应当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还应当在精神上慰藉、关心父母,让父母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