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张李艳 彭铄岚)“我们本应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来维护权益,而不是妄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达到目的,这种错误的行为不仅让我们自己陷入了道德和法律的困境,也给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近日,州中级人民法院收到了一份由当事人出具的《悔过书》,法院视情节对其进行了训诫。
2024年11月,某会展服务公司因与某传媒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州中级人民法院,诉称双方对活动策划价款已达成约定,上诉人完成执行工作后,被上诉人未按照约定支付款项,经过一审审理后认定的金额不是双方实际协商的金额,要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其在一审中提交了一份合同,二审又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的复印件,作为证据以证明其诉求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通过询问及详细对比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复印件与原件,发现其提交的部分证据存在伪造情形。承办法官当即告知其伪造证据妨碍司法审判的严重后果。
面对法官的严词警告,当事人交代了实情,承认提交的部分证据系特意通过软件处理得来,并向法院提交悔过书,深刻检讨自己的过错。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伪造证据,妨碍了案件的正常审理,但鉴于尚未造成实际影响,当事人又提交悔过书深刻检讨自己的过错,州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训诫。
法官说法:
诚信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如实、全面陈述事实是每个诉讼参与人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心存侥幸,在诉讼中意图通过伪造的虚假证据来获得法院的支持,妨碍司法审理,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因此,请每一个当事人都以本案为警示,加强遵守法律的自觉,严守道德与法律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