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中规定,于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期间因交通违法而被交警执勤人员扣留的各类机动车和电动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各类机动车和电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和电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机动车和电动车将依法移交给有关部门处理。
特此公告。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吉凤分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