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如信访人走访,应当到什么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答:《信访条例》第16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提出。特别提示:这里的“上一级”是特定的,而不是笼统的“上级”,如依法有权处理的责任单位是乡镇(街道),则最多可以向县政府反映,否则为越级上访,这是不合法的。 6、信访人应当到什么场所走访? 答:《信访条例》第18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场所提出。特别提示:上访不到指定的接访室,而在机关大院门口、周围或其他公共场所围堵、滞留,性质则发生了改变,成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 7、信访人为什么不能在重点地区非法聚集? 答: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处理涉访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意见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到中南海、天安门、新华门等重点地区,或者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非法聚集,静坐、散发上访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跪地喊冤、出示状纸或采用其他方法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不听制止的,可依照有关规定,人民警察有权命令其解散;拒不解散的,要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8、为什么说信访人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 答: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是一种程序性行为。程序性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具有双重性,即信访人要做到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其权利性表现在:公民依照《宪法》的规定,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其义务性表现在:公民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要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群众信访事项的提出,是以遵守信访事项提出的形式、程序、秩序等要求为前提的。《信访条例》对信访事项提出的对象、范围及程序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